法律新闻解读--冲洗数码照片是否丢失 法官推理定责(事实推定规则)
本报讯(记者孙莹) 北京晚报于先生与个体商户武某因为冲印数码相片发生纠纷,于先生声称武某操作失误将其重要的4张照片丢失,而武某则一口咬定自己根本没见过那些照片。双方都是口说无凭,给法官出了不小的难题。记者今日获悉,法官依据于先生洗印照片时,武某没有要钱这一事实推理认定了于先生的说法,判决武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武某经营着一家食品店,也兼营照片冲印。去年12月,于先生委托武某冲印数码相机中的照片。于先生说,由于武某操作失误,致使其相机中存储的大部分照片丢失。他只得从仅余的7张照片里选了几张打印,武某也没有收钱。于先生声称丢失的照片给其造成精神伤害,因此索赔近万元。
在法庭上,武某表示,于先生委托他冲洗的照片中根本没有他说丢失的那几张。店内贴有顾客须知,明确告知顾客对重要照片应当进行备份。于先生起诉缺乏事实依据。
西城法院认为,顾客打印照片时首先预付费用是该行业经营的惯例,而武某在为于先生打印照片后却未收取费用,由此应当推定双方发生纠纷是在于先生委托打印照片而非取照片之时。法院判决武某赔偿于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color=DarkGreen]【杉树律师解读】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限于人身权受损害的情形,但是不排除对一些特殊物的物上权益受损害也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据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所以,如果认定本案争议涉及照片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则本案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就是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事实认定,判决采用了“推定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 .翻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则,虽然原告的举证没有充分完成,法庭依然做出对他有利的判决。
这不是证据优势规则的运用,因为不是证据证明力的问题。
个人解读意见,供参考。[/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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